近年来,《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不断修订完善,为守护民生安全筑牢防线。5月28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府办公厅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 于冰
主要的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理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单位或个人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会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一般是予以消防行政处罚;对于一些危害后果较重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会面临刑事追责,例如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有哪些?
从统计掌握的情况看,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消防法》第六十条,也就是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如果是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在被责令改正的同时,还会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存在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将被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除了罚款处罚,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还会被处于拘留处罚,比如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谎报火警,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过失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等。
《辽宁省消防条例》在日常出行、生产生活这些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领域,都有哪些亮点规定?
(1)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增加了第二款: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包括《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在内的对单位处罚的条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具体界定,按照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辽宁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确定。
(2)第十六条单独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开展防火检查,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等6项内容,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要求。
(3)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这个规定在电动自行车概念之外,加入了电动摩托车,也是考虑到电动摩托车在电池安全性上与电动自行车一样,也需要注意消防安全。
家庭防火“三清三关”要牢记
近年来,市民可能在很多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中都听到过“三清三关”这个概念,这是在总结大量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引发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基础上,总结提炼的消防安全小口诀。
“三清”,即清通道、清厨房、清阳台。
清通道:要保持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畅通无阻,不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清厨房:厨房是火灾高发地,应及时清理炉灶、抽油烟机等厨房设备上的油污,避免油污积累过多引发火灾。同时,不要在厨房存放过多易燃物品,如纸张、塑料等。
清阳台:不要在阳台上堆放纸箱、木材、旧家具等易燃杂物,这些物品在遇到明火或高温时容易燃烧,且会阻碍逃生通道,还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媒介。
“三关”,即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
关火源:使用完炉灶等明火设备后,要确保火焰完全熄灭。在离开厨房等用火场所前,仔细检查,防止因炉灶熄火保护装置故障等原因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
关电源:离开家或长时间不使用电器时,要关闭电视机、电脑、充电器等电器的电源,避免因电器故障、长时间通电发热等引发火灾。对于一些使用时间较长、老化的电器,更要注意及时关闭电源并进行检查和更换。
关气源:使用燃气的家庭,在不使用燃气时,要关闭燃气阀门,防止燃气泄漏。如果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及时联系专业人员维修。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生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问:如果不慎引发火灾,个人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是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个人过失引起火灾的,按照《消防法》规定,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我家小区存在消防隐患,找物业不给解决,让找消防部门解决,应该如何举报投诉?
答:如果发现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可以先向物业或社区反映。若未解决,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12345会记录投诉并转交相应部门核查处理。举报时请提供具体的小区位置、隐患情况和相关照片或视频,以便工作人员核实。
问: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中有哪些要求?
答: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顾名思义,就是一栋建筑由多个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所有或者使用。按照《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这一条文有几层含义,一是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二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共同负责;三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是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统一管理,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问:在住宅或单位等建筑物里,常见的消防设施需要多久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答:对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建筑,按照《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单位主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于住宅建筑的,法律法规对于检测频次没有明确量化要求,但要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问:单位一般多长时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问: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会有什么后果?
答: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问:哪些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根据《消防法》规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被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标准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执行。
问:人员密集场所具体是指哪些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问: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根据《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有如下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是严格内部审批公告。要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特别是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三是严格作业人员管理。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特种设备相关焊接的作业人员,持相应证书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四是严格作业现场管控。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问:如果家里插排不小心着火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家用电器起火后应该立即断电,拔下电源插头或拉下总闸后,才能采取扑救措施。如果是导线绝缘和电器外壳等可燃材料着火,可用湿棉被等覆盖物封闭窒息灭火。不得用水流直接扑救,以防引起电器炸裂伤人。此外,应该在家中常备干粉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千万不可带电状态下用水灭火。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按照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徐佳婷 摄影:钟俊东
主播:张羽佳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王远